刘某彬贩卖毒品罪一案,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蔡雪峰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通过证据分析成功实现部分犯罪事实疑罪从无的辩护目的,大幅度减轻刑期,最大化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日前,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日,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荔湾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彬5次向贩毒人员或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具体为2019年6月6日向刘某某贩卖冰毒1克,获利1000元;2019年12月17日,向宋某贩卖冰毒1克,获利1000元;2018年1月25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10日,三次向王某贩毒共2.5克,分别收取毒资400元、900元和1000元。以上交易均以微信转账方式进行。2020年4月8日,刘某彬在其住处被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物1包(净重0.2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称1台、自制冰壶1个、百雀羚纸盒1个及手机3台(手机经数据恢复、提取,检出包含其冰毒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彬以牟利为目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彬属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彬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而被告人刘某彬否认贩毒指控,仅承认向宋某提供毒品共同吸食。
【律师辩护】
由于被告人刘某彬在一审阶段没有自行聘请律师,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蔡雪峰律师依法接受荔湾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被告人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蔡律师随即认真开展工作,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嫌疑人,发现本案证据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相应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指控被告人刘某彬贩卖毒品没有直接证据,没有交易现场和明确的交易记录,只有买毒人的供述,且买毒人刘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如先是供述2019年2月向被告人买毒,后又改口称是2019年6月份,前面记错了。因此,本案不能单纯以买毒人供述认定被告人向其贩卖了毒品。另从微信聊天记录看,这些人在相同时期内还存在同性恋性用品方便交易。
二、被告人刘某彬被指控向三人贩卖毒品,但无一是现场抓获,不能确定存在毒品或毒品交易。即使买毒人供述存在毒品交易,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起诉证据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下线的供述以及在住所查获的毒品。如前所述,聊天和转账记录不能被充分证实为毒品交易和转账,不能排除转账是性用品交易的合理怀疑。下线的供述因其本身是吸毒人员,其毒品来源不一,且供述又互相矛盾,真实性存疑。即使属实,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孤证亦不能定案。至于查获的毒品,因被告人本身也吸食毒品,同样不能确定该毒品是用于贩卖。故本案证据并未达到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被告人住处被搜查出毒品,因为被告人本身是吸毒人员,在家里有少量毒品也并足以证明其贩卖毒品。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蔡律师的辩护意见。除指控向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外,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刘某彬向刘某某和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法院认为仅有买毒人员刘某某和王某的证言和微信转账记录,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排除被告人所辩解的双方进行性用品交易的情况,该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一审虽然判决刘某彬贩卖毒品罪成立,但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相比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案实现了大幅度减轻刑罚的辩护效果。被告人刘某彬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毒品案件一直从严打击,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下线指控,有交易记录,即便没有查获毒品,一般也会判决有罪。本案办理过程中,经全面、认真分析研究证据,仔细比对电子证据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辩护人提出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观点,承办法官最终采纳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定大部分的犯罪事实,取得了预期的辩护效果。量刑期限的大幅度减低,就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有效维护。
“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一贯的服务宗旨,不论依法接受法援指派、还是接受当事人委托,四时律师都将秉持“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认真办案、不负所托,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