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评价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开放,我国经济形势也一直处于相对稳定、持续增长、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效益开始改善的良好时期。但近几年在我国民间借贷这一快出现较为严重的现象——职业放贷人。何为职业放贷人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给出的定义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获取高额利息,出借人的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的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出借人”,上述出借人即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一、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以及防患职业放贷行为扰乱社会经济金融秩序,我国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法院均及时制定了相关规定以及措施予以规范,具体如下:
(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通知主要是从“切实提高认识、把握工作原则、明确信贷规则、规范民间借贷、严禁非法活动、改进金融服务、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调查处理、加强宣传引导”等九个方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首先要求各有关方面应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以及强调了严禁非法活动包括“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同时《通知》也严禁了校园贷、暴力催收、非法集资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设置资金池等问题;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今后将依法加强监管。在打击非法活动的同时,监管层还强调疏堵结合,提议改进金融服务。《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同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机构将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6日印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如下:(1)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2)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3)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4)加大对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惩治力度,有效遏制两类案件的高发多发势头,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公司、企业涉嫌高利转贷的,应当及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阻断其贷款通道,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5)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6)建立相互协作的办案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7)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8)建立金融监管联动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三)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公布了印发了《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若干实施意见》,并发出第一份职业放贷人名录,将筛查出的51名法院“常客”纳入该名录中。该法院有着明确的标准:以法院前三年度至统计截止时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含诉前调解),或同一年度内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均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涉及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原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出庭核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拘传;或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四)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针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高发现象,该院与税务机关“跨界”协作,针对诉讼中的“职业放贷人”补征税费。
(五)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也印发《关于办理职业放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其通知规定“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或关联原告所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所涉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均纳入本院职业放贷人名录,由本院办公室于每季度在本院内网更新”。
二、被认定职业放贷人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根据上述材料可得知,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可能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被纳入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单;
2、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补征税费;
3、可能构成犯罪的,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以及其他情形等。
三、职业放贷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罪名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放贷组织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4、采取暴力、威胁行为逼债各类罪
采取暴力、威胁行为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罪。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6、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四、结语
职业放贷人是金融市场不成熟不完善情况下的产物,这个群体的存在增加社会正常融资的成本,干扰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完善法律、加强监管、信贷体系建设多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