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吗?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拟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答有关问题,为用人单位依法加强试用期合规管理提供指引和帮助。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事由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事由: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无过失性事由: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同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及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均不属于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和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依法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如上规定,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无过失性辞退为由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此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试用期内,经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应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试用期劳动关系合规管理
由上,为限制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随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侧重保护。用人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试用期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是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条款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和管理,将具体录用条件、考核标准、有关规章制度在招聘、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将录用条件等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进行书面确认。
二是在试用期中,应抓好过程管理,依考核标准、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由双方签字确认,采取合法形式留存证据。
三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固定实体和程序证据。符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且需要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及时行使权利,不能待试用期满后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