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熊孩子”们制造各种离谱之事也并非新鲜事了,背后家长亦难辞其咎。近日,恰逢五一节假日期间,在一趟夜间行驶的高铁列车上,因“熊孩子”闯祸导致乘客冲突的事件再次发生。
■事件回顾
一名女子(下称王某某)在网上发布视频声称,5月2日晚她独自乘坐C6276列车途中,后排乘坐的小孩子多次撞其椅背,王某某无法忍耐后回头制止道:“不要撞椅背了,要有礼貌一点哦,家长也不管一下。”
然而,坐在小孩旁的母亲(下称杨某某)却回应:“小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同坐在一旁孩子的父亲也开始辱骂该女子。随后双方开始发生口角。尽管列车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并进行劝导,但在争执过程中,杨某某掌掴了王某某,王某某也进行了还击。
事后,孩子父母报警,案件交由成都铁路公安局处理,由于王某某不愿意接受调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双方均被成都铁路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随后,王某某发声已申请行政复议。
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该通报详述了事件的完整经过:
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
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
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
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处罚结果一出,不少网友便替被掌掴女子喊冤:“明明是他人先动手,被挨打了为什么还要受处罚?”“正当防卫还要被罚款?”
针对网友的疑问,相信不少人深有同感。这里也带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怎样界定“互殴”和“正当防卫”?与他人发生争执,该不该还手或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
首先,针对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我们能从概念上进行区分。
互殴是指互相斗殴,即在具备互殴的意图下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以本案的处罚结果来看,成都铁路公安局把该案件定性为互殴。
正当防卫在我国法律中均有明文规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即,针对正当防卫的行为,行为人既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区分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互殴行为,是理论和实务的难点。针对此,参考今年最新出台的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当中有提及关于正当防卫和互殴界定的意见条款: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该条款明确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的界限,即围绕“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过激行为”和“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两种情况下,反击一方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回到本案,高铁上“撞椅背”的行为偶有发生,该行为早已被大众唾弃,是极其不文明的举动。该“熊孩子”的父母杨某某不但没有意识到“踹椅背”带来的不良影响,还不履行其管教义务,属有过错一方,加之其采取当众掌掴他人的过激行为,整体符合上述条款中的前一种情形。故王某某的第一次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尽管前述行为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但后续王某某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的过程中再次出手“反击”,由于杨某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王某某整体行为不宜再认定为正当防卫。
故综上,双方确实存在互殴型故意伤害的可能,尤其是王某某颇具争议的“二次反击”,是区分正当防卫与否的关键。公安机关从行为的整体性来评价,判定双方均违法,基本没有太大争议。
当然,从案件本身来看,值得探讨的地方还有很多。但对老百姓而言,尤为重要的问题依旧是: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如何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
二、如何合理行使正当防卫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不文明行为,如本案中的“撞椅背”,该行为极其容易引发矛盾,若此时我们作为受害者,仍需理性应对不法侵害,不能枉顾事实拿正当防卫作为“免死金牌”。对于正当防卫的合理行使,通常情况下,防卫的时间尤为关键,即需要在不法侵害进行时防卫,不能“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本案中,王某某第二次掌掴杨某某就属于“事后防卫”,故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不成立正当防卫。
然而,自“昆山龙哥案”以来,公民行使正当防卫已不再局限于严格的时间条件,而需要结合社会一般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合理认识及应对可能性,对反击行为进行整体评价,认定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结合本案的情形,假设王某某第一次反击后,在第三人劝说过程中,杨某某再次发起侵害行为(如拿起水瓶想要砸对方),若王某某再次进行反击,此时认定成立正当防卫,亦符合法理。
另外,针对行使正当防卫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此可见,若成立正当防卫,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承担行政责任。
■写在最后
整体来看,执法部门将该案定性为互殴型故意伤害,处理结果合法亦合理。而当事人王某某已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结果还需等待进一步消息。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执法机关在警情通报上高度细化案情并公布了相关视频,还原了基本案件事实,为求厘清当中关键的法律问题——构成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型故意伤害,从而解答了不少网友的疑问,做法值得其他执法部门借鉴。